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规范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(以下简称学校)的办学行为,建立健全科学的运行机制,保证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,维护和保障学校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校名: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(Fuzhou Software Technology Vocational College)。
第三条 校址: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滨海大道999号。
第四条 学校性质: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组织,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,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,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,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。
第五条 发展目标:成为区域最专业和全面以“数字+”为主体的研发、设计、运营人才的教育与培训基地。
第六条 办学宗旨: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坚持教育的公益性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。
第七条 办学层次: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、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院校,以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为主要任务。
第八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:福建省人民政府,业务主管机关是:福建省教育厅,登记管理机关是:福建省民政厅。学校接受审批机关、业务主管机关、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、监督和管理。
第二章 办学规模与办学范围
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,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。
第十条 学校依据省市经济结构调整、人才市场需求的实际需要,充分发挥举办方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网龙公司)产业、技术和人才优势,调整优化专业结构,优先设置和发展服务数字经济所急需新一代信息技术专业,形成以数字产业化为特色,产业数字化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。
第十一条 学校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,同时充分利用条件积极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。学校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。
第三章 管理体制
第十二条 学校由网龙公司(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)旗下全资子公司福建天晴在线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举办。
第十三条 学校设董事会,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,依法行使决策权。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。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、校长、党组织负责人、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,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的教学或管理经验。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,董事任期届满时,能继续履行职责可以连聘连任。
第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按以下规定产生:
(一)董事长依据学校章程的规定产生。
(二)学校的举办者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,但其代表原则上不超过组成人员数的三分之一。
(三)进入学校董事会的学校教职工代表,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推选确定。
(四)校长经董事会聘任后即为董事会组成人员。
(五)经中共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委任的校党委书记,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。
第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,其中董事长1名。董事会设立秘书1名,秘书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。
董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在中国境内定居,品行良好,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。
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董事会议。董事长或有三分之一董事提议,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。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,并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做出。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,至少须经半数以上董事认可方为有效。董事会讨论下列事项,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:
(一)聘任、解聘校长;
(二)修改学校章程;
(三)制定发展规划;
(四)审核预算、决算;
(五)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;
(六)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聘任和解聘校长;
(二)选举、罢免董事长、副董事长,增补、罢免董事;
(三)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;
(四)制定发展规划,批准年度工作计划;
(五)筹集办学经费,审核预算、决算;
(六)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;
(七)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;
(八)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由学校董事会提名,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。校长任期为4年,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。副校长由校长提名,由学校董事会聘任。
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在中国境内定居;
(二)遵守国家法律,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,品德高尚,作风正派,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,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,个人信用状况良好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岁,身体健康,能依法履行职责;
(四)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及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;
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,承担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;
(二)实施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;
(三)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,实施奖惩;
(四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(五)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;
(六)提请聘任和解聘副校长;
(七)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,不得少于3人,并推选1名监事长。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党的基层组织代表,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。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。
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。
学校董事会成员、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、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。
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。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是否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章程的规定。
(二)监督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,当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。
(三)检查学校财务。
(四)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。
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,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。
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,方可通过。
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。负责审议专业设置、教学教研及科研工作计划,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。在校长领导下,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。
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校务委员会,在董事会的领导下,对学校的教育教学、专业、师资、行政后勤等日常事务进行管理。
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安全维稳工作领导小组,全面负责学校安定稳定工作。落实校园安全稳定责任制,建立健全风险防范、安全管理、教育培训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;加强学生安全教育,提高安全教育实效;排查整改校园及周边各类安全隐患,完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,强化人防、物防、技防手段,全面提升校园安全防护水平,保障师生权益、生命财产安全、维护学校安全稳定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、院(系、部)两级管理体制。依据精简、务实、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,确定人员编制。
第二十九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评估与监督。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的监督指导。
第四章 经费来源、财产和财务制度
第三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:
(一)举办者投入;
(二)政府资助;
(三)收取学费杂费;
(四)利息;
(五)捐赠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、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,不得在举办者、捐赠者或者董事中分配。
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、国有资产、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,存续期间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、抽逃。
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,依法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。学校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年度财务、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。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学校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,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,依法编制财务报表、会计报告,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。
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《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》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制度,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,基于办学成本,平均需求,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,遵循公平,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。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,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,报有关部门并予以公示,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。
第三十五条 学校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校所有,全部用于继续办学。
第五章 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
第三十六条 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。学校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《澳门银河官网_澳门银河娱乐场-游戏*平台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(中办发〔2016〕78号),以及省委办公厅《澳门银河官网_澳门银河娱乐场-游戏*平台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(闽委办发〔2018〕21号)等有关文件规定,建立中国共产党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(以下简称学校党委),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,加强党的建设。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。
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:
(一)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,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、为人民服务,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(二)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,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,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,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,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。重视师德师风建设,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。加强党员队伍建设,做好发展党员工作,严格党的组织生活,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,从严教育管理党员。
(三)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,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,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,督促其依法治教、规范管理。支持学校改革发展,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,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。
(四)领导学校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。做好统一战线工作,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。
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5年。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,副书记1名。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,副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。
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、参与决策和监督。
严格落实学校党委领导班子与学校决策层、管理层“双向进入,交叉任职”,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、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,党员校长、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委领导班子。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。其中,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。涉及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,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;涉及学校发展规划、重要改革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,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;涉及教师引进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、对外交流等事项,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。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、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,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;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,定期组织党员、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。
第四十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。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,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,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,加强思想政治引领,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,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。
第四十一条 党建工作保障。健全党的工作部门,设立党委工作部、党委宣传部等,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,从事党的组织、宣传、纪检等方面工作。落实党建经费、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,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。
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建立共青团组织,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,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。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各项工作,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。
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建立工会组织,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2号令)、《福建省实施<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>办法》(闽工〔2013〕13号)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。
第六章 师生的权力与义务
第四十五条 建设一支数量充足、结构合理、素质优良、能力突出的师资队伍。根据办学总体规划,制订学校师资配备“三定”方案,合理配置教职员工。
第四十六条 学校负责对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教育、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。
第四十七条 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,并建立科学、合理的业绩考核和晋升制度。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,由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。
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“效率优先、兼顾公平”和“按劳分配、多劳多得、优劳优酬”的原则,自主确定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办法、奖惩办法。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并为教职工缴纳医社保和住房公积金。
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在学校工作期间,在业务培训、职务聘任、教龄和工资计算、表彰奖励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。
第五十条 教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。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履行劳动合同约定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。
第五十一条 学校招生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。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相关部门备案。
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,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。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内,按要求修满规定的全部学分,经考核成绩合格,发给国家统一制定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。
第五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,学校推荐就业岗位,毕业生依据双向选择原则选择就业岗位。
第七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
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变更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,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。
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校可自行决定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五十六